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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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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協助加強宣導國內合格導盲犬得出入公共場所1案。

日期:106-05-02    資料來源:員山鄉戶政事務所聯絡人:陳錫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 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先予敘明。
、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爰請貴單位加強並轉知所轄單位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

上版日期:1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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