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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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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

日期:102-08-01    聯絡人: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
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
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但以1次為限。」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
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
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上版日期:1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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