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2年6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224366號令修正發布,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戶政事務所接到未入境通報,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未入境通報相符者,依規定代辦遷出登記。
(二)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應循線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戶政事務所應將錯誤通報連同當事人護照基本資料影本及查驗章戳頁影本或入境證副本之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無相關證明文件者免附),函送或傳真移民署查明處理(查詢表如附表一)。
(四)受查詢機關接到查詢表後,應於三日內查復。
八、戶政事務所接到再入境通報,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再入境通報相符者,通知申請人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
(二)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應循線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當事人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應函請或傳真移民署查明處理(查詢表如附表一)。
(四)受查詢機關接到查詢表後,應於三日內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