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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議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時,戶政事務所係依戶籍法第13條規定,登載該未成年 子女親權由父、由母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惟如法院依 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 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 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調解 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