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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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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範偽、變造國民身分證

日期:102-12-31    聯絡人:    
按戶籍法第75條規定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為防範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情事,請加強宣導
上版日期: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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