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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

日期:102-03-27    聯絡人: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上版日期:1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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