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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四點修正規定

日期:103-01-02    聯絡人: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       到所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得於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得依結婚當事人指定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上版日期: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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