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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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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宣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

日期:108-12-30    資料來源:員山鄉戶政事務所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本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上版日期:1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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