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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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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不實認領宣傳

日期:107-03-13    資料來源:員山鄉戶政事務所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防杜不實認領宣傳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認領登記之注意事項第6點。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上版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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