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 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 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 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 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 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 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加強宣導合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