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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日期:106-06-12    資料來源:員山鄉戶政事務所聯絡人:陳錫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
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
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
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
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
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
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加強宣導合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

上版日期:1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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